潍坊新闻网8月10日讯 最近,有市民举报个别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各类有偿培训班,引起了市教育局的高度关注。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市教育局于近日下发《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意见》,加大对有偿家教的处罚力度,从以前的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到如今“取消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解除教师聘任合同”,并首次规定培训机构聘任在职教师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意见》明确规定
有偿家教全市通报
多年来,我市明确要求禁止教师家教,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7月31日,潍坊市教育局再次下发了《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去年下发的《关于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相比,此次《意见》对学校、教师、社会培训机构要求更加系统、严格、明确,处罚力度大大加大,并首次强调了学校的责任。
据悉,该《意见》自201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8月30日。
以往对有偿家教的处罚仅是“当事人学期内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对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在职教师任教并发现的,也仅是“责令立即停止招生进行整顿,并取消年检资格。”显然,仅仅是师德考核“不合格”,杜绝不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为了全面杜绝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市教育局下“狠手”,此次出台的《意见》大大的加大了对有偿家教的处罚力度,从教师个人、学校、校长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等各个方面都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各中小学校要立即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坚决杜绝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市教育局设立教师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791010,对查实的有偿家教行为全市通报。
学校禁止有偿补课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意见》,对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提出了“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进行有偿补课”等的“八禁止”(如上图)。
“以前要求老师的多,要求学校的少”,市教育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此次出台的《意见》首次加强中小学校在有偿家教中的责任和要求。包括“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进行有偿补课”和“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
另外,《意见》还要求,各中小学校要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组织教师做出不从事有偿补课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学校要将《教师公开承诺书》张贴到《校务公开栏》接受监督。
在严禁有偿家教要求中,突出校长负责制。《意见》指出,校长是学校禁止有偿补课的第一责任人,要把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节假日组织人员加强校内校外的监督检查,杜绝此类行为发生。
◎培训机构
如聘任在职教师
或吊销办学许可
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有偿家教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具体要求为:
中小学校存在违规补课行为的,经查实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市级荣誉或3年内评优资格,取消校长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依法依规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在职教师在校外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取消3年内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属于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经济待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教师聘任合同;
社会培训机构聘任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有关规定,主动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学校醒目位置
设聘用教师公示
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师都来自哪里?教师的个人简历如何?今后,家长们关心并希望知道的这些问题,将得到解决,家长们只要上上网就能看到社会培训机构教师基本情况,走到学校就能看到所有教师的情况。
根据《意见》要求,社会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实名备案,并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聘用教师公示栏”,在学校网站公示任课教师基本情况;县市区教育局要建立社会培训教师实名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备案、网上查阅等功能,方便群众网上查阅师资状况和社会监督。 本报记者 张蓓 本报通讯员 王俊杰
八项禁止
◎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提供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
◎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以任何形式租赁校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机构有偿兼课或辅导
◎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严禁社会培训机构在媒体上刊登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宣传广告
◎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购买教辅资料进行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