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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9/22]    共阅[323]次

各市文广新局、各艺术考级单位:
    为提高全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水平,提升各艺术考级学科教师执业素养,促进全省艺术考级课程建设均衡发展,根据文化部艺术考级管理和《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结合我省艺术考级工作实际,起草并拟定了《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修订完善,现正式印发《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定办法(试行)》,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定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抄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省文化厅
抄送:有关艺术考级机构
附件

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水平,提升各艺术考级学科教师执业素养,促进全省艺术考级课程建设均衡发展,根据文化部艺术考级管理和《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艺术考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的名称为:指导教师、中级指导教师、高级指导教师、特级指导教师。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条款,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者,表明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执教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评审范围适用于山东省从事艺术考级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申报“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艺术考级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接受过本专业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艺术实践经验;
    (二)能够独立掌握所教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正确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三)在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及其他省级组织的各项比赛展演活动中,所教学生曾获奖。
    第七条  申报“中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艺术考级教学工作四年以上,大学艺术类本科学历;
    (二)能够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表演技巧,基本功扎实,具有一定的表演水平和艺术实践经验;
    (三)能够按照所教专业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制定较完整的教学计划,并系统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教学成果显著;
    (四)具有一定的艺术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两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
    (五)在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及其他省级组织的各项比赛展演活动中,所教学生曾获得“三等”以上奖项。
    第八条  申报“高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艺术考级教学工作六年以上,大学艺术类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二)具有较高的艺术造诣和教学、专业技能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艺术实践和教学经验,对本人的艺术及教学成果能进行系统地总结,并曾在省级文化艺术优秀成果评比中获奖;
    (四)具有较好艺术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四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
    (五)在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及其他省级组织的各项比赛展演活动中,所教学生曾获得“二等”以上奖项。
    第九条  申报“特级指导教师”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艺术考级教学工作八年以上,艺术类硕士以上学历(含硕士);
    (二)具有高超的表演技巧和艺术造诣,在艺术实践上成就显著,有本人独特的风格;
    (三)具有丰富的艺术教学实践经验,对自己的教学成果能从理论高度作出系统的总结论述,并曾在省级以上文化艺术类评比中获奖;
    (四)具有较高艺术素养和较系统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省级以上报刊或专业杂志发表过六篇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文章;
    (五)在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及其他省级组织的各项比赛展演活动中,本人曾获得“优秀指导教师”称号,或所教学生曾获得“一等”以上奖项。
第三章  破格晋升中、高、特级指导教师的条件
    第十条  为鼓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各艺术考级单位思想业务素质高,教育教学能力强的骨干教师,可以根据其实际水平,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艺术考级指导教师相应级别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破格晋升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任艺术考级指导教师现职以来,在所属考级单位各年度的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一般需任前一级别指导教师职务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破格晋升“中级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结合教学实际编写的教案或教学方法曾获市级以上奖项,或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交流、应用、推广;
    (二)在市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具有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三)获得过省级专业艺术比赛“三等”以上奖项,或其担任主要完成人的学术成果获得过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以上奖项;
    (四)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项目(课题),并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定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或学术价值。
    第十三条  申报破格晋升“高级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结合教学实际编写的教案或教学方法曾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交流、应用、推广;
    (二)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具有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四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过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和出版社发表、出版过十万字以上的文艺作品,受到业界的较好评价;
    (四)获得过省级专业艺术比赛“二等”以上奖项,或其担任主要完成人的学术成果获得过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以上奖项;
    (五)承担或参与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通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定其成果具有省内较高水平或学术价值。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晋升“特级指导教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结合教学实际编写的教案或教学方法曾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交流、应用、推广;
    (二)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具有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六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过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和出版社发表、出版过二十万字以上的文艺作品,受到业界的较好评价;
    (四)获得过省级专业艺术比赛“一等”以上奖项,或其担任主要完成人的学术成果获得过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以上奖项;
    (五)承担或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定其成果具有国内较高水平或学术价值。
    第十五条  参评破格晋升的艺术考级指导教师,应于申报前参加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执业资格破格晋升培训,并经专业考试、面试合格。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在省文化厅的指导下,邀请有关专家组建山东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负责执业资格评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省内各艺术考级单位负责组织执业资格的申报及材料审查,经所在市文广新局初审合格后,报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章  资格认证
    第十九条  省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取得执业资格的艺术考级指导教师进行资格认证,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负责建立艺术考级指导教师执业资格管理档案,对艺术考级指导教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不得同时担任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参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山东省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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