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利益和考级单位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艺术考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艺术考级监管技术水平,根据《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技术服务项目与管理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艺术考级专委会)在省文化厅和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范围内艺术考级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各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负责本单位的技术服务工作;省管考级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艺术考级技术服务包含以下项目:
(一)考级技术服务与业务建设;
(二)明星考生档案建设;
(三)优秀指导教师档案建设;
(四)考级教学示范基地建设;
(五)考级证书防伪认证;
(六)艺术考级知识辅导资料编印。
第五条 考级技术服务遵循技术运营、有偿服务的原则,经请示省物价局,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 用。
第六条 考级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以技术运营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我省艺术考级行业发展情况制定。
第七条 考级技术服务费标准为每年每人次10元(其中6元作为省艺术考级专委会的全省技术服务运营费用, 4元作为考级单位的基础技术服务费用)。
第八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委托各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及省管考级机构代收考级技术服务费,并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协议。
第九条 各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及省管考级机构在当年考级报名前,向参加艺术考级的考生收取当年度考级技术服务费。
第十条 各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及省管考级机构于考级报名截止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参加艺术考级的考生名录和考级技术服务费。
第十一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对考级技术服务费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章 防伪认证
第十二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组织实施艺术考级证书防伪认证。
第十三条 考级证书加贴防伪标志,实行统一编码,由省艺术考级专委会统一监制,由考级承办单位、省管考级机构统一发放。
第四章 考级证书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负责建设全省考级证书查询系统,考生可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及省管考级机构负责提供本单位考生考级证书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全省考级证书查询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信息公开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艺术考级专委会予以奖励:
(一)在考级技术服务与执考服务中表现优秀的考级单位;
(二)在考级教育教学中成绩优秀的指导教师;
(三)优秀明星考生;
(四)举报非法考级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五)举报假冒证书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八条 考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艺术考级专委会收回防伪标志,并通报批评,取消其优秀考级单位、教学示范基地、优秀指导教师参评资格。情况严重者,撤销其艺术考级单位资格,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将防伪标志使用在未经确认的考级证书上的;
(二)将防伪标志使用在非合法单位发放的考级证书上的;
(三)擅自转让给其他考级单位使用的;
(四)其他不符合使用防伪标志、认证核准证书情况的;
(五)不按规定向省艺术考级专委会提供考级技术服务所需信息材料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考级技术服务费的。
第十九条 省艺术考级专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查处,直至 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纪律的;
(三)贪污、挪用考级技术服务费的;
(四)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服务项目和标准收取其他技术服务费用的;
(五)擅自变相提高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艺术考级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2010年5月21日发布的《山东省艺术考级技术服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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