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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艺术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创建标准

发布日期:[2010/3/31]    共阅[521]次

    为了促进全省艺术院校共建,整合优质艺术教育资源,发挥艺术教学实践基地的示范作用,培养更多更好的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艺术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一、创建对象

1、全省各艺术院校

2、全省各社会艺术教育单位

二、创建标准

1、教学理念。领导重视,将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和专职人员;教学指导思想明确,以人为本,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理论、实践、创新全面提高,相关政策配套落实。

2、教学体系。教学实践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能够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工作扎实,形成完善、科学的艺术教育教学体系,在全省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和示范性。
  3、教学创新。教学内容注重传统与现代的结合,紧密联系艺术实践;艺术教学不断改革创新,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和自主训练;艺术教育科学选材和科学训练水平达到全省领先。



4、教师队伍。教育教学队伍教风优良,治学严谨,教学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应用实践,广泛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健全,工作富有成效。

5、教学成果。艺术教师教学成果显著,近五年承担教改项目、出版专著、教材编写,论文发表情况及获省部级奖励数量列全省前茅;学生艺术实践能力强,活动丰富,能够经常参加省市各类文艺展演并获相关专业奖励。

三、评选与组织工作

山东省艺术教学实践示范基地评选与组织工作在省文化厅党组领导下,由厅文化科技与法规处具体负责实施。示范基地创建单位应提交《山东省艺术教学实践示范基地申报报告》,由省文化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评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厅党组审定、授牌。

评选工作本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创建品牌”的原则,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3个。



                           山东省文化厅

                          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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