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从事艺术考级工作及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发展艺术考级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省从事和热心于艺术考级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文艺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做好我省艺术考级工作行业管理和服务,给全省各考级单位、艺术考级工作者搭建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团结和组织全省艺术考级单位及相关人员,共同促进全省艺术考级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是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的分支机构,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7号(山东省电影学校院内),邮编 250014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研究艺术考级工作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艺术考级管理的政策法规,促进艺术考级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组织制订艺术考级行业规则,规范考级单位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三)协助组织实施全省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协助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做好我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考级承办单位和承办点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我省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承办点的考核评估;
(六)组织制定全省艺术考级标准,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开展全省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业务建设、专业技能培训活动,组织开展全省青少年艺术考级比赛、展演活动;
(八)开展全省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全省艺术考级优秀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十)维护考级单位和考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省文化厅及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并在全省文化艺术考级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个人,均有资格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九条 从事艺术考级理论研究、教学、培训等相关工作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由其单位、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考察、审议通过,即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超过两年不参加组织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将被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明显损害考级专业委员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机构为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确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计划;
(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9年7月15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会长会议。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团体会长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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