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艺术考级单位评估考核办法
(山东省文化厅,2009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艺术考级活动,维护考生利益,提高我省艺术考级单位整体水平和质量,繁荣青少年艺术教育,根据文化部31号令和《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艺术考级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估考核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考核原则,通过评估考核的形式,对全省各级各类考级单位的综合水平进行测评、监督和指导,从而有效加强对考级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艺术考级活动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考生利益。
第三章 评估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负责全省艺术考级单位的评估考核;市文化局负责本行政区考级单位的评估考核。
二、每年6—9月开展考级单位评估考核工作。
三、评估考核方法。分为考级单位自评、市文化局主评、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抽查三种形式;评估考核结果采用量化分数方式,85分以上的为优秀,60—8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级单位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评比本年度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的主要依据。不合格考级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
第四章 评估考核标准
考级单位评估考核标准为6项内容、26个具体指标,总计100分(不含加分)。
一、领导班子建设(10分)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2分)
2、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程序健全;团结协作,凝聚力强。(2分)
3、加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2分)
4、年度内无违法、违纪案件发生。(4分)
二、业务建设(15分)
1、认真制订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可行。(2分)
2、及时解决艺术考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2分)
3、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广泛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考级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3分)
4、加强信息交流,各考级单位及时向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各市文化局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信息。(3分)
5、考级单位积极参加艺术考级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积极参加艺术考级行业组织或社会团体各项业务活动。(3分)
6、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2分)
三、考场建设(25分)
1、考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山东省文化厅颁发的考级单位资格证书,张贴招生简章。(5分)
2、考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范。(5分)
3、考场内环境整洁、卫生、美观,物品摆放有序,考级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着装得体、语言文雅。(3分)
4、考场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为考生和家长提高优质服务。(3分)
5、考场具备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需的设施条件(灯光、音响、大型乐器等)。(4分)
6、舞蹈专业考场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有舞蹈排练必需的设备条件;其它专业每个考场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5分)
四、辅导教师队伍建设(10分)
1、考级单位有一支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艺术素养的考级辅导教师队伍。(2分)
2、考级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属考级辅导教师每年进行2次以上培训或辅导活动,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4分)
3、考级辅导教师加强业务建设,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比赛、展演活动。(4分)
五、考级管理(30分)
1、认真贯彻文化部31号令和《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艺术考级有关政策法规。(8分)
2、考级单位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将考级简章按隶属关系报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各市文化局备案后,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4分)
3、艺术考级单位在开展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和各市文化局备案后,开展考级活动。(8分)
4、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价标准收取报名费、考级费、证书费。(8分)
5、考级单位能够积极完成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及各市文化局交办的其它任务。(2分)
六、考级活动开展(10分)
1、考级单位根据全省及各市艺术考级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发挥青少年艺术教育基地功能,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考级文化活动。(3分)
2、考级文化活动开展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措施、有总结、有活动资料等。(3分)
3、积极组织参加文化部、省文化厅、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各市文化局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4分)
第五章 附则
一、扣分原则
各市文化局在考级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本评估考核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主评扣分。
二、加分条件
1、考级单位年度内受到文化部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文化厅或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表彰的,加2分;受到市文化局表彰的,加1分。
2、个人年度内受到省级以上考级行业表彰的,每一人次加1分;受到市文化局表彰的,每一人次加0.5分。
3、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文化厅或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肯定并宣传推广的,加2分。
4、凡经验做法被《山东省艺术考级》信息或省部级报刊刊登的,加1分。
5、在全省艺术考级会议和考级专业委员会会议上做典型发言的,每次加1分。
6、组织参加省文化厅举办的全省艺术考级大赛或各市文化局举办的考级比赛,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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