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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发布日期:[2009/6/12]    共阅[704]次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文战略,以全面提升文化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为目标,发挥艺术科学的理论引导作用,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评奖原则
    大力推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和文化发展战略研究,落实艺术科学规划,提高艺术科学研究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艺术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整合艺术科研人才资源,发现和推出艺术科研精品,完善全省文化艺术科学体系。
三、评奖成果参评条件
    (一)申请评奖成果的范围包括:综合研究、艺术理论研究、戏曲戏剧研究、音乐研究、舞蹈研究、电影电视艺术研究、美术研究、文物考古研究、文化艺术管理研究(含图书馆学)。
  (二)申请评奖的研究成果,包括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工具书、资料汇编、译著等;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确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并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请评奖。
   (三)每项参评成果的授奖人员限五人;作者为2人以上的,1人申请参评应经其他作者同意并附证明文件;成果作者已经去世的,可由所在单位代为申请。
   (四)不符合评奖范围、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著作权存在争议的均不得申报。  
四、评奖奖励等级标准  
    一等奖: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的前沿领先地位,对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及在艺术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中有新的突破性贡献,得到文化艺术科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居本研究领域的先进地位,在探索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及在艺术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中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文化艺术科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及在艺术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中有积极作用,得到文化艺术科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五、评奖程序
    1、组织申报:省文化厅发布通知公告,进行部署;各市文化局、省直文化单位、有关院校科研处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申报,负责初审和推荐;省文化厅科教法规处负责受理申报,进行材料审查和整理分类。
    2、专家评审:省文化厅邀请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
    3、结果公示:评奖设异议期,对评奖结果进行公示,以实施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十天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对《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拟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名单》向省文化厅科教法规处提出异议投诉;投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过期投诉或匿名等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省文化厅不予受理。利用提出异议投诉诬告他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公布评奖结果:省文化厅发布通知,公布评奖结果。
六、其他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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