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在全省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方法,弘扬创新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结合我省文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每届奖励项目不超过10项,设特等奖和创新奖。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获得文化创新奖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由省文化厅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
特等奖项目每项奖金五万元,创新奖项目每项奖金一万元。
特等奖项目的奖励人数每项不超过9人,创新奖项目每项不超过5人。
第四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授予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推动文化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一)在艺术创作与演出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二)在基层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四)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文化产品的多层次增值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五)在艺术教育与文化人才培养方面,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六)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水平。
(七)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应用先进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文化市场管理水平。
(八)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引入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按照项目与文化工作结合紧密程度和产生的作用,针对其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和广阔的推广应用前景。
(二)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比较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市文化局负责向省文化厅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省直文化单位及有关单位可直接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
第八条 省文化厅设立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科教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文化创新奖专家资源库中产生,并予以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为评审委员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其本人不计入实到评审委员人数。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根据参评项目门类按专业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进入终评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代表赴评审会议现场答辩。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由省文化厅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方、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省文化厅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参与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省文化厅监察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