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政府职能,宏观指导和科学管理我国艺术团组及个人出国参加各类国际艺术比赛,推动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文化部决定对我国艺术团组及个人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我部今后将不再出资组团和选派选手出国参赛,而是采取定期公布我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目录,并根据选手获奖成绩按照规定发放参赛经费补贴方式进行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涉及的国际艺术比赛是指在我国(含台港澳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由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艺术机构举办的、设有由多国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并有5个国家和地区以上选手参加的不同门类的国际艺术比赛。(比赛目录由文化部请专家协助进行评估和确定,目录定期更新。2006年10月至12月的比赛目录见附件一,2007年的比赛目录另行公布)。
二、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地方、军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各艺术院校、专业艺术院团、个人和无隶属单位的艺术机构及个人。
三、出国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的团组和个人均以自费形式参赛,并按程序事先经其所属单位报文化部审批或备案;无隶属单位的艺术机构和个人可事先以书面方式直接报文化部备案。
四、在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团组和个人可通过其所属单位按照程序向文化部申请经费补贴;无隶属单位的获奖艺术机构和个人可直接向文化部申请经费补贴。获奖者需填写由文化部制定的统一申请表格,并提供所参加比赛的章程、比赛获奖证书和参赛期间的各项经费支出凭证。
五、文化部将对获奖者的补贴申请和获奖证明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其所参加的比赛类别、获奖名次,通知获奖者所属单位和无隶属单位的获奖艺术机构及个人办理领取不同数额经费补贴的相关手续。(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六、文化部拨发经费补贴的数额将参考财政部规定的公派短期出国出差的费用标准,包括国际旅费和参赛期间的食宿费用及公杂费等。
七、鉴于杂技(含马戏、魔术)团组及个人在国际比赛中获奖后商业演出机会较多,故文化部不再对其给予经费补贴。
八、凡未备案参赛获奖和已报批或备案参赛未获奖的艺术团组或个人,文化部将不给予经费补贴。
九、凡弄虚作假、出具不实参赛获奖证明者,文化部将不接收其经费补贴申请或收回已发放的经费补贴,并通知其所属单位,取消其今后的申请资格。
十、文化部鼓励获奖后领取补贴者参加由其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汇报演出”。
上述改革措施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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