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函[2005]51号
文化部教科司关于原《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24号)相关配套文件在2005年度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有关考级机构:
为确保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现就原《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相关配套文件在2005年度适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原《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相关配套文件仍继续有效;但与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规定冲突部分依据新《办法》执行。新《办法》相关配套文件将于2006年1月印发。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原《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4号)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清单
1. 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3]21号)
2. 文化部教科司暨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中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教科函[2003]46号)
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目录(音乐类、舞蹈类)的通知(办教科函[2003]366号)
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目录美术类的通知
(办教科函[2003]576号)
5.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音乐专业考官主考专业适用范围的通知(办教科函[2003]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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