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术类艺术考级现场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教科函〔200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针对美术类艺术考级长期以来一直采用非现场集中统一卷面评定方式对考生进行测评的特殊性,现对美术类艺术考级现场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开展美术类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同一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不用派遣考官。监考人员必须具备美术专业学习经历,并经艺术考级机构正式委托后方能开展监考工作。艺术考级机构应将委托函和监考人员的专业学习经历证明材料报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如委托监考人员有变化,须及时重新备案。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委托函及监考人员的专业学习经历证明材料报考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艺术考级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监考人员不具备专业学习经历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艺术考级机构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依据本补充说明,对美术类艺术考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使艺术考级机构能够依法规范地开展考级活动。
文化部教育科技司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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